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采挖兰草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采挖兰草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时间:2022-07-13  作者: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2年7月12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静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被告人住所地鲁山县尧山镇开庭审理。为了充分发挥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让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高度统一,庭审现场邀请了鲁山县法工委、该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及案件承办人、尧山镇各行政村代表200余人旁听,发放宣传页500多张。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鲁山县域内发生的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也是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

经查明,2021年9月7日,兰科兰属野生植物被确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21年11月份,静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多次去到鲁山县尧山镇营盘沟村附近山坡一山林内采挖野生植物兰草。2022年4月4日,静某某将采挖的其中9丛兰草在鲁山县尧山镇石林路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后,公安机关又在静某某家中查获8丛兰草,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查处。经河南省嘉榕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静某某采挖的17丛(51株)兰草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刑法第344条、森林法第40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采挖野生兰科植物需要经过批准,凡在林区非法采挖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无论数量大小,均构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鲁山县境内野生植物资源丰富,尧山又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山区野生植物资源丰富,尧山附近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了解甚少,私自采挖兰草现象时有发生。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让群众学习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该院与鲁山县法院沟通后决定在当地现场开庭,公诉人依次出示了本案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强调生物的多样性是人类生命的基础,人类尊重自然、尊重生命是人类珍爱生命的需要,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遂呼吁广大群众平时要注意学习国家植物、动物的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积极做一名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