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时间:2021-05-24  作者: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各项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按照《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  实施方案》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有关内容向大家通报,请对鲁山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工作进行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


六大顽瘴痼疾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教育引导不力、表率作用发挥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接触交往,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违法办理案件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指定”律师的;(6)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7)遇到领导干部、同事、亲属、朋友等说情、干扰、打探案情,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后,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的;

(8)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问题追责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9)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6)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7)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8)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3.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

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参股借贷活动的;(

6)其他变相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应当发现漏罪、漏犯而没有发现的;

(6)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8)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积案化解不及时,案源匮乏;

(9)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11)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行为。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从业限制性规定,检察官离任两年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离任后(不论期限)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退休、离职后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充当司法掮客的;

(4)其他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

六个专项活动



深入查摆我院存在的其他方面顽瘴痼疾,开展六个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动解决宗旨意识不强、司法理念陈旧、诉讼监督不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及司法不规范等顽固性问题。



1.“深化件件回复、领导带头办信”专项活动

聚焦少数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维护群众利益诉求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办理信访案件未形成常态等问题,把“深化件件回复、领导带头办信”作为我院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自选动作,作为为民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全面推开领导干部带头办理信访申诉案件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办理责任和推动责任;推行面对面接谈制度,当面听取来信人诉求,做好答疑解惑、矛盾化解工作;强化全流程跟踪督办,加强实地检查督导和常态化抽查回访,定期印发通报。


2.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活动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树立“监督是最好的支持”理念,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调卷审查一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上级法院认为“需纠未纠”的案件;依法纠正一批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滥用执行措施、不当行政执行案件;依法查办一批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深化警示教育;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法检两院执行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衔接等长效工作机制。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专项活动

聚焦社会高度关注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深挖彻查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线索,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强化假释提请、裁定的实质性审查和监督,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促进提高假释适用率;建立健全对监狱执法监督重点及突出问题的专报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押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罪犯改造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县委政法委专题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4.刑事错案司法责任追究专项活动

聚焦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司法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对我院2018至2020年经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案件、2020年除再审改判无罪之外法院作出生效无罪判决案件,逐案开展评查,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对2018年以来我院不捕、不诉、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撤回起诉及判决无罪等重点案件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检察职责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依规依纪追究司法责任,深入开展以案促改;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系统深入抓好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5.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活动

聚焦司法不规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到位问题,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经济责任审计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2018年以来信访反映违规扣押处理涉案财物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纠正涉案财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监管、制度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逐案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发现和查处一批违规处理涉案财物以及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涉案财物等问题线索。


6.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专项活动

聚焦检察监督理念跟不上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程序性结案轻息诉罢访、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具体表现;清醒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差距,跳出“重刑事监督、轻民行监督”的思维惯性,树立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保护理念,不断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能力水平,努力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问题;梳理通报一批因检察监督理念陈旧、履职不当引发的群众信访案件和违规违纪案件,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加强正面教育,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交流讨论等方式,引导督促检察人员及时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深化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以科学有效的考评倒逼检察官更新理念、依法履职。


三、监督受理方式

1、举报电话:12309

2、举报信箱:墨公路与鲁平大道交叉口东150米检察院大门西侧

3、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每天8:00-12:00  15:00-18:00

4、受理举报时间截止时间:2021年6月15日